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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一名经管领域百科词条撰写员,请详细解释一下企业年金基金费用,要求表达严谨,内容详实
🧠:企业年金基金费用是指企业年金基金在投资营运等日常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企业年金基金费用可能表现为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减少,或企业年金基金负债的增加,或二者兼而有之。企业年金基金每日或每周确认、计算基金费用,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企业年金基金费用的构成企业年金基金费用由以下项目构成:(1)交易费用;(2)受托人管理费;(3)托管人管理费;(4)投资管理人管理费;(5)卖出回购证券支出;(6)其他费用。企业年金基金费用的开支范围受到法规制度的严格约束。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受托人、托管人提取的管理费均不得高于企业年金基金净值的0.2%,投资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费不得高于企业年金基金净值的1.2%.但账户管理费(每户每月不超过5元)不属于企业年金基金费用,由企业另行缴纳。# 企业年金基金费用的账务处理(一)交易费用交易费用,是指企业年金基金在投资运营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以及相关税费,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机构、券商的手续费和佣金以及相关税费等其他必要支出。企业年金基金应设置“交易费用”科目,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交易费用”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银行存款”等科目。(二)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和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和投资管理人管理费,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计划或合同文件规定的比例,提取的相应管理费。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受托人、托管人提取的管理费均不得高于企业年金基金净值的0.2%,投资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费不得高于企业年金基金净值的1.2%.企业年金基金应当设置“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应付受托人管理费”、“应付托管人管理费”、“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等科目,对发生的上述管理费,分别进行账务处理。企业年金基金计提相关费用时,应当按照应付的实际金额,借记“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投资管理人管理费”科目,同时确认为负债,贷记“应付受托人管理费”、“应付托管人管理费”、“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科目。支付相关管理费用时,借记“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投资管理人管理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期末,将“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投资管理人管理费”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期收益”科目。(例11-10)20×7年4月1日,某企业年金基金市值为10000000元。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投资管理费年费率为基金净值(市值)的1.2%;一年按365天计算,按日估值。当日应计提的投资管理费=基金净值×年费率÷当年天数=10000000×1.2%÷365=328.77(元)该企业年金基金账务处理如下:借:投资管理人管理费——××投资管理人328.77贷: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328.77(例11-11)20×7年4月1日,某企业年金基金市值为10000000元。受托管理合同和托管合同中均约定:受托人管理费和托管人管理费年费率均为基金净值(市值)的0.2%;假设一年按365天计算,按日估值。当日应计提的受托人管理费=基金净值×年费率÷当年天数=10000000×0.2%÷365=54.79(元)当日应计提的托管人管理费=基金净值×年费率÷当年天数=10000000×0.2%÷365=54.79(元)该企业年金基金账务处理如下:借:受托人管理费——××受托人54.79贷:应付受托人管理费54.79借:托管人管理费——××托管人54.79贷:应付托管人管理费54.79(三)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卖出回购证券业务,是指企业年金基金与其他企业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照一定价格卖出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约定的价格买回该批证券,以获得一定时期内资金的使用权的证券业务。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应在融资期限内,按照卖出回购证券价款和协议约定的利率每日或每周确认、计算卖出回购证券支出。企业年金基金应设置“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卖出回购证券款”等科目,对卖出回购证券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卖出证券收到款时,按实际收到价款,借记“结算备付金”科目,同时确认一笔负债,贷记“卖出回购证券款——××证券”科目。证券持有期内计提利息时,按计提的金额,借记“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到期回购时,按卖出证券时实际收款金额,借记“卖出回购证券款——××证券”科目,按应计提未到期的卖出回购证券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借贷方差额,借记“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结算备付金”科目。期末将“卖出证券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四)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一)、(二)、(三)费用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包括注册登记费、上市年费、信息披露费、审计费用、律师费用等。根据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基金管理各方当事人因未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得列入企业年金基金费用。企业年金基金应当设置“其他费用”等科目,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对发生的其他费用进行账务处理。发生其他费用时,应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发生的其他费用金额较大,比如大于基金净值十万分之一,也可以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待摊或预提计入基金损益,但一经采用,不得随意变更,且年末一般无余额。(1)采用待摊方法的,发生时,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摊销时,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科目。(2)采用预提方法的,预提时,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支付费用时,借记“预提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应将“其他费用”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期收益”科目。(例11-12)20×7年1月1日,某企业年金基金市值为3.5亿元,该日发生信息披露费3000.假设按日估值。该企业年金基金账务处理如下:借:其他费用3000贷:银行存款3000
❓:请详细介绍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是指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劳动保障部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选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所选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是否具有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应业务牌照。(二)所选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过证实的企业年金运营管理经验。(三)所选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的运营是否高效,对于企业方而言,年金的成本和管理费用是否合理。(四)所选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是否规范,反应是否快捷,服务是否有保障。(五)所选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的年金管理运营系统是否安全可靠,是否能够完全满足企业年金基金运营管理的需要,是否符合监管部门的运营规范。(六)所选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是否有专业部门和足够的专业人员从事企业年金管理业务。# 劳动保障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劳动保障部应当受理申请人申请。劳动保障部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人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劳动保障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者有关监管机关立案调查的机构,在被调查期间,劳动保障部不受理其申请。# 劳动保障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的评审劳动保障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专家按照专业范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专家库由有关部门代表和社会专业人士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申请材料按照分期分类的原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由劳动保障部书面告知申请人。劳动保障部认为必要时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劳动保障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及现场检查情况,会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后,认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并于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证书》。证书制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对于未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申请人,由劳动保障部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
❓:请详细解释以下名词:企业年金理事会
🧠:企业年金理事会是指在发起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内部设立,依托年金计划存在,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特定自然人集合。# 企业年金理事会的成员企业年金理事会成员一般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代表;财务、人事、工会领导;企业外部的自然人集合、其他主要部门代表等。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企业年金的受托人有四方面的规定:一是企业年金理事会须在内部设立并依托企业年金计划存在,其他企业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不得成为本企业年金受托人;二是企业年金理事会为特定信托目的存在,企业内其他性质的理事会也不得担任企业年金的受托人;三是企业年金理事会主要由企业内部职工构成,其中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1/3;四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是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事务。# 企业年金理事会的基本职责企业年金理事会应依法管理本企业年金事务,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这是对年金理事会职责的原则性规定,包含以下三层含义:一是年金理事会必须依法行事,除应遵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外,还须遵守我国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有关规定及《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二是年金理事会除必须履行规定的职责义务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经营性活动是以赢利为目的的活动。三是年金理事会管理的企业年金限于本企业,不得受托管理其他企业的年金计划。关于本企业的规定,一般认为,企业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子公司属于本企业的范畴,参股不控股但有实际控制关系的企业也应属于本企业的范畴。此外,对于可能出现的年金理事会合并的情形,如行业性年金理事会或中小企业联合性年金理事会,须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社会保障部认定。# 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应履行的义务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在管理信托财产时,应履行诚实信用的义务。诚实信用是现代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它通常的含义是,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处分,其基础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这种信任起初仅是对受托人在道德上的要求,是以公平和良知为基础,赋予受托人法律上的义务。这种由道德义务转变为法律义务,适用由道德观念变为民法原则的诚实信用,不但确立了受托人的具体义务,也为法院以此为原则,判断是非,补充成文法的不足提供了依据。
❓:我正在写关于商标权续展的词条,想了解一下背景知识,你能详细介绍一下吗?
🧠:商标权的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为了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继续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按规定申请并经批准延续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一种制度。商标权的续展制度有利于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来进行选择。# 商标权续展的性质注册商标的续展,必然引起商标权期间的变动。对续展的性质,国际上有主张权利延长论,即续展是延长商标权效力期间。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关系随之延长。也有人主张新权产生论,即续展是产生新权利,由原商标权产生的一切法律关系不一定随之延长。我国法律对此无规定,但是从商标法看,续展是对商标权的延长,续展核准是审查商标使用状况,是原商标的继续使用。商标内容的本身没有变化。# 商标权续展的规定1.注册商标续展的申请(1)续展申请的时限《商标法》第39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法》第40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2)续展申请的书件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一份,注册商标的商标图样五份,《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一份(不需要提交《商标注册证》原件),并交纳续展注册的费用。如果注册人是在宽展期内申请续展的,则应按规定再交纳续展迟延费。2.注册商标续展申请的审查商标局收到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以后,原则上不进行实质审查,而只是对商标续展注册申请的手续是否齐备,商标名称及图形、使用商标的商品、注册人的名义和地址是否发生变化等情况进行审查。商标局经过审查以后,认为符合规定的,即予以核准,书面通知注册人并发给《商标续展注册核准证明》,并予以公告。需要出示《商标注册证》时,应连同相应证明一起使用。如果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则不准其续展,并以书面形式驳回商标续展注册申请,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不服的,还可以申请复审;对复审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3.续展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注册商标经过核准续展注册以后,称为续展注册商标。《商标法》第38条第2款规定:“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限为10年”,再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7条第2款的规定,“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如一商标于1995年7月1日注册,2005年6月30日有效期限届满,经过续展注册,自2005年7月1日起继续有效,并至2015年6月30日有效期限届满。# 商标权续展的程序申请注册商标续展的条件和时间应当按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具体如下:(1)续展注册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是原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是继承人或受让人;(2)提出的时间必须是在其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十二个月内;(3)应向商标局交送一份“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五份商标图样,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4)交纳申请费和注册费。关于申请注册商标续展的时间,《商标法》规定,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根据法律的要求,续展申请如提前提出的,商标局将不予受理;如果因其他情况导致申请人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续展申请的,可以在商标权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在这六个月的宽展期内,商标权依然受法律保护。商标局在收到续展注册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予以核准,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以公告;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局以“驳回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并退还续展注册费。驳回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1)注册商标的续展申请过了宽展期;(2)自行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3)自行扩大了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4)其他违反商标法规定的行为。对驳回续展注册申请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权续展的意义法律给予商标权保护期限的续展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维护商标权人利益的需要。商标权人为了维护和提高商标所具有的良好商誉,在产品质量的改进、广告宣传、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了长期持续性的投入,如果由于期限届满而进入公有领域,人人皆可自由使用,不仅剥夺了商标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会助长不公平竞争行为。二是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需要。商标权人持续使用其注册商标,提高其注册商标的信誉,必然会增强商标的区别功能和指示功能,为消费者选购商品和接受服务提供强大的指导作用。如果不允许续展,则必然带来商品或服务的混淆和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
❓:请详细解释以下名词:农用化学品
🧠:农用化学品是指农业生产中投入的如化肥、农药、兽药和生长调节剂,它们的使用可促.进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在农业持续高速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农用化学品的分类农用化学品可分为化肥、农药、农膜3类(张中一等,2003)。化肥是化学肥料的简称,指用化学和(或)物理方法制成的含有一种或几种农作物生长需要的营养元素的肥料,主要用于提高土壤肥力,增加单位面积的农作物产量。最常见的是氮肥、磷肥、钾肥,这是植物需求量较大的化学肥料。农药是指为促进、保障农作物健康成长而使用的各种杀菌、杀虫、除草等药品。农膜主要用于覆盖栽培技术,对农业增产增收、生产反季节作物贡献巨大(徐玉宏,2003)。# 农用化学品的污染1.化肥随着化肥用量的增大,化肥对农业土壤的污染日趋加重(Cokortb,1992)。大量的化肥流失,使得化肥中的有害物质及过剩的氨、磷等营养元素对土壤造成污染,从而恶化土壤的理化性质(解金瑞,1994)。长期过量施用化肥,会改变土壤的酸碱性,使土壤酸化或碱化,直接影响作物的正常生长发育(罗奇祥,1994);同时,施肥过量或不当会使土壤微生物受到不良影响,造成土壤有机质减少,肥力衰退(屈宝香,1994;杨华等,1997;Stoneeta1.,1992)。化肥中氮肥约占80%,磷肥约占20%,而资料显示,施入农田的氮肥利用率仅为30%~35%(肖顺勇等,2006),磷肥利用率仅为10%~20%(刘方等,2001)。因此,对环境污染最严重的是氮肥。大量使用氮肥,使得土壤中氮肥残留积累,在土壤的硝化作用下转化成硝酸盐和亚硝酸盐被植物吸收,各种作物、蔬菜和牧草中的硝酸盐、亚硝酸盐含量大大增加。硝酸盐含量高的饲料可引起牲畜疾病或死亡;硝酸盐也可在人体内被还原成亚硝酸盐,再与二级胺生成致癌物质亚硝胺;亚硝酸盐的浓度达到一定程度会引发高铁血红元朊症,使人呼吸困难,严重者可窒息致死(高梁,1992)。此外,过量的化肥还会通过地表径流、淋溶进入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湖泊、江河、水库等水体富营养化。2.农药农药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在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在农药使用过程中,大多施药者不能合理用药,导致农药利用率降低,滥用农药现象普遍,药害事故频发,环境污染严重,农产品残留高,严重影响了农产品质量和效益。据统计,在利用农药进行病虫草害防治的过程中,只有25%~30%能够喷到防治靶标上,喷到靶标害虫上的农药所占比例则不足1%,对害虫起作用的部分还不到全部用药量的0.03%,足见农药的利用率之低(孙明海,2004);其余的则会有20%~30%进入大气和水体,50%~60%残留在土壤中(米长虹等,2000)。近些年来,农药产业发展突飞猛进,其品种不断增多,高毒、剧毒农药层出不穷,使用范围不断扩大,使用量不断增大。人们所面临的农药污染问题越发严重,如何降低农产品和环境中的农药残留已成为世界各国的研究热点(陈少华等,2009)。①农药对土壤的影响农药对土壤的危害主要体现在其对土壤肥力、植物生长发育和植物病虫害相联系的微生物种类、数量和活性的影响。这些影响有直接或间接的、抑制或促进的、暂时或持久的、可逆或不可逆等。如杀虫剂和除草剂的大量使用会杀死土壤微生物或抑制其活动。土壤杀菌剂和熏蒸剂则影响土壤微生物体系间的平衡关系。农药通过对土壤微生物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土壤中酶的活性及营养物质的转化,改变农业生态系统营养循环的效率和速度,使土地持续生产力下降(刘英东,2006)。同时,土壤中的农药残留还会造成重金属污染,土壤一旦遭受重金属污染将很难恢复(王塞妮等,2007)。②农药对害虫及其天敢的影响在自然界中,害虫和天敌是相辅相成的,大量的施药使得害虫自身含药量居高不下,天敌捕食害虫后在生物富集作用下其体内农药大量聚积,最终中毒死亡。同时,天敌体内聚积的农药可毒害其后代,使得后代天敌发生各种病变甚至死亡,造成害虫天敌大量减少甚至灭绝,加之害虫自身的抗药性使害虫种群急剧增长,对农作物的危害大大加重。目前使用的杀虫剂多数具有广谱杀虫活性,在杀灭害虫的同时给非靶标昆虫也带来了灭顶之灾。据调查,在日本东北地区,苹果园中使用化学杀虫剂使害虫种类迅速减少,仅仅10年时间,害虫种类由原来的130~180种急剧减少到几种。同时,有40多种害虫天敌灭绝,造成环境生态失衡。③农药对农产品的污染应用化学农药防治各种病虫害后,使植物本身吸附大量农药,且通过渗透进入植物内部,造成农药在作物体内高残留,进而对农产品产生污染,尤其是蔬菜类产品农药残留将直接危害人类身体健康。常见的农药残留主要有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如氧化乐果、乐果、马拉硫磷、甲胺磷、久效磷、倍硫磷、百克威、抗蚜威和西维因等。其中,剧毒的有机磷类农药年使用量约占70%,而毫克级的有机磷类农药即可致人畜死亡。当农药残留在人体内达到一定的数量,不为人体所分解时,将不可避免地发生各种病变。近年来,在各种食物中毒中,由农药残留引起的食物中毒所占比例越来越高,由农药引起的中毒死亡人数占总中毒死亡人数的20%左右(李成杰,2010)。此外,在农作物的进出口环节,我国农作物因农药残留量超标致使其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大大下降,直接造成经济损失。④农药的生物放大作用在食物链的自然规律下,生物会从环境介质或食物中不断吸收有毒物质并逐渐在体内积累浓缩。在整个生态系统中,农药通过生物富集与食物链的传递,逐级浓缩、放大,而人类处于食物链的最顶端,受害最为严重(刘英东,2006)。农药的不合理使用最终会影响到生物的发育,诱发胚胎畸形、变异(DiRenzoeta1.,2011)。此外,残存在土壤中的农药还会通过挥发、扩散、迁移、转化进入大气和水体。水体和土壤中的农药既会与大气中的农药发生交换,即挥发与沉降,又可经过植物的吸收进入植物体内(代凤玲等,2009;吴瑞娟等,2002)。3.农膜农膜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相对于化肥、农药而言要小得多,但农膜的主要成分含有联苯酚、邻苯二甲酸酯、聚乙烯、PCB聚氯联苯等物质,这些物质的分子结构非常稳定,很难在自然条件下进行光解和热降解,也不易通过细菌和酶等生物方式降解,这必然会使田间的塑料残留日益增多(赵素荣等,1998;Moilereta1.,2001)。据统计,我国农膜年残留量高达35万t,残膜率达42%,即近50%的农膜残留在土壤中(杨晓涛,2000)。由于农膜在土壤中不能降解,加之地膜回收工作一直未很好落实,造成的环境污染也相当严重。未降解的农膜埋入土壤中,会对土壤的物理性质产生不良影响,将直接影响土壤内物质和能量的传递,抑制微生物生长,改变土壤特性。残留农膜使耕层土壤容重显著降低,总孔隙度、非毛管孔隙显著增大;耕层土壤分散系数增大,结构系数降低;试验显示,耕层土壤紧结态碳占总腐碳的百分数在整个生育期明显降低,这表明覆膜处理消耗了耕层土壤中的有机碳,直接导致土壤肥力下降;残膜积累还阻滞上升水流补充到根层(文启帆等,1992;向振今等,1992;赵素荣等,1998)。残留覆膜使耕层土壤性状变劣,直接影响了后茬作物的生长。另外,塑料在自然环境中分解后会生成有害物质,对土壤造成直接危害,有害物质流入水体也可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研究表明,连续使用农膜2年以上的麦田,每ha残留农膜达103.5kg,小麦减产9%;连续使用5年的麦田,每ha残留农膜达375kg,小麦减产26%(胡其飞等,1998;徐玉宏,2003)。# 科学使用农用化学品①加大科学使用农用化学品知识的宣传针对当前广大农民对农用化学品知识匮乏的现状,应大力宣传相关科学知识,增强人们对农用化学品的认识,深入贯彻科教兴农的政策,做到科学种田、准确及时防治病虫害,特别是基层部门要加强农民系统学习,让农民充分认识到农用化学品的最佳施用时间和施用技巧。②加强病虫害的预测有关部门应加强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做到提前预报、及早预防,针对每次病虫害的发生尽早做好相应预警和防治措施。争取做到每次病虫害发生时,用最有效的方法、最低的用量达到最佳的防治效果。③开展新型农用化学品研究努力开发新型产品,对可回收产品加大回收力度,以低毒、高效、绿色、安全为前提,倡导绿色农业和可持续农业。目前,缓/控释肥料作为一种新型化肥备受青睐,被称为21世纪的理想肥料,具有环境污染少、肥料效果好、经济效益高的特点。新型农药的开发已经转向低毒、低残留、专一性高、不带附属伤害的方向;植物源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农药等已经开始应用于农业生产。针对农膜污染,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日本等提出的“降解塑料”概念成为人们的研究热点,且已取得显著成果并投入应用,如光降解农膜、生物降解农膜、纤维素农膜等。④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型技术的推广不仅在于提高农民的田间劳作效率,以及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而且能够快速合理地施用农用化学品,大大减少各农用物资的浪费,降低成本,以最少的用量取得最大收益。此外,应开展检测技术研究,规范检测程序,大力推广普及快速检测技术和方法。⑤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市场监测我国应加强立法,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质量标准体系,加大监察力度,杜绝高毒、剧毒产品,规范农用化学品公司,从源头上杜绝危害大的农用化学品流入市场,进而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检测监察体系。
❓:我正在写关于农用土地使用权的词条,想了解一下背景知识,你能详细介绍一下吗?
🧠:农用土地使用权指联产承包地的使用权,即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所取得的使用权。农用土地使用权一般是以户为单位,并由户主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发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依据取得的。土地承包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转让、转包,转包合同的签订必须由发包方参加,即取得发包商的同意。# 农用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按照民法理论,财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可以表现为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是物权关系,一种是债权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形式,应属于何种性质呢?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性源于其权利产生上的连带性。农民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对价是按合同或发包人的意思完成承包指标,而不是单纯给付承包费。故依据联产承包合同,发包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标的物仍有很大支配力。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债权性源于其内容欠缺物权法定,物权法定原则为物权法中的基本原则,是区分物权、债权的重要标志。物权法定不仅要求物权名称法定,还要求其内容法定,以保证物权之实。物权虽源于债权合同,但物权的内容应由法律予以明定,而非基于债权合同的条款约定。否则或是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或是不能发挥有益物权制度本身所要求的对不动产稳定利用的实质。我国现实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保护均系于承包合同,此有悖于物权法定内容要求。再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性源于其转让的有限制性。物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物权人有权自主地转让其权利,而无须他人的同意或协助。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中规定:“承包人将承包合同转让或转包给第三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并不能擅自改变承包合同的生产经营等内容,否则转让和转包合同无效。”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方式完全是一种债权上的转让方式。最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性源于其公示上欠缺物权法定。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用益物权的设定、移转和消灭,非经登记不能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公示,即是对其设定、变更和消灭予以登记并获得物权效力的必要制度。现行的农地使用制度既欠缺法规的完善调整,其公示登记制度更无从谈起。# 农用土地使用权利制度的重新构造(1)重新构造农地使用权之特征农地使用权是依法设定的在他人土地上为农业性质的耕作、养殖或畜牧的用益物权。限于特定的使用、收益目的,有法定期限并可申请续期,具有可流转性,可以继承、转让、抵押、出租。这种权利是在借鉴传统用益物权的基础上,在我国改革中创造的一种物权形式。(2)以地域为基础确定社区成员。凡是农村社区成员都可以成为农用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在不影响现存土地承包经营格局的前提下,对于农户现承包无争议的土地进行登记,确认农用土地使用权,对于有争议的承包土地和社区成员无地现象,根据公平原则,先进行调整,后登记确权,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用益物权的对接。集体为了社区公益需要可留有一定数量的农地,通过出租、承包等方式灵活经营。关于土地使用权利制度的转轨,有人提出,改福利分田为由市场按照效益最大化原则配置农地使用权。权利主体由社区内成员变为社区内外成员。原社区内成员集体所有人一分子身份的体现方式由福利分田变为从集体组织分得一定地租来获得福利(注:崔建远:《“四荒”拍卖与土地使用权一兼论我国农用权的目标模式》,《法学研究》1995年第6期。)。应当说,这是一种理想化模式。首先它以社区成员为确定集体所有人一分子身份的依据,符合集体土地所有权历史形成过程。集体土地是本地域内居民祖祖辈辈投入大量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开垦出来的,通过合作化形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因此,社区成员的所有者身份应当体现。其次,按市场效益最大化原则确权,符合市场经济资源配置要求。但我们进行制度完善还应考虑保证农民既得利益不可剥夺,潜在利益不受损失,从而易为农民所接受。就目前来说,经营土地仍是本社区成员主要的就业途径,这关系到农村的生活和稳定。因此,上述理想化模式仅适用经济发达、就业机会多的地区。(3)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合同法采取合同自由,物权法不同于合同法最突出的特点是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内容。农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物权,其内容及限制由法律直接统一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合同约定加以改变。而且农地使用权一旦设立,便受到物权法的保护,除依物权法发生权利变更或消灭之外,权利永久存在,不仅可以对抗第三人而且可以对抗所有人。权利主体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尊重其权利的义务,都不得随意限制或附加苛刻条件。否则,承担侵权责任。(4)实行登记要件主义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看,物权的确认和变动实行登记要件主义。《土地管理法》第l0条规定:依法变更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土地登记规则》(1989年l1月发布)第25条第2款也规定:“不经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及其他项权利的转移,属于非法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以登记为要件即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除了当事人间的合意外,还要进行登记,非经登记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效力。(5)实行统一地租制“地租是土地的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注:《资本论》第3卷。第7l5页。)。因此,只要存在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不论租种什么样的土地,都必须交纳地租。构成土地使用费的是绝对地租、级差地租。按照马克思级差地租理论对土地评级定等,建立系统的土地评级制度,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类区确定衡量土地优劣的统一标准,由土地管理部门对现有耕地按照统一标准,根据土地肥力程度确定其优劣档次。根据已评定的等级确定租额为级差地租I。对于土地追加投资而地力增值,产生级差地租Ⅱ。国家对农地收取一定租额(即农业税)为绝对地租。按照级差地租理论,实行统一地租制,农地使用权人每年定期向集体交纳级差地租I和绝对地租(代为国家征收),自己享有级差地租Ⅱ。实行这一制度不仅使国家的宏观管理权和土地集体所有权得以实现;而且由于级差地租Ⅱ归农地使用人,因而能够鼓励农民向土地投资,控制对土地的掠夺性经营,从而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注:张全江:《农村土地经营实行永佃权法律制度初论》,《河北法学l989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