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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即一切 🧠
❓:我想了解一下实际成本计价,你能非常详细地介绍一下吗,这样我就不需要再搜索了

🧠:实际成本计价是指每一种存货的收发结存量都按其取得或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成本计价。这种计价方法适用于材料品种较少、收料次数不多的企业。在按实际成本计价时,同一种材料因进货批次不同、成本不同而会出现多种价格,而存货管理按存货品类分类保管,所以库存同一品种的存货会有多种价格,因此,企业领用或发出的存货必须选定一种方法进行计价核算。企业领用或发出存货通常有以下几种计价方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 材料收发按实际成本计价的核算一、科目设置“原材料”科目用来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修理用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的实际成本,借方登记因外购、自制、委托加工完成等而办理验收入库原材料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因企业领用、销售、委托加工等而减少的原材料的实际成本;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本科目应按照材料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在途物资”科目用来核算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或进价)进行材料、商品等物资的日常核算、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资的实际采购成本,借方登记已支付或已开出商业汇票的材料、商品货款;贷方登记已验收入库材料、商品的实际成本,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在途材料、商品等物资的采购成本。本科目可按供应单位和物资品种进行核算。二、外购材料的核算企业的材料主要是从外部购入的。由于货款结算方式和采购地点不同,材料入小企业会计准则研究组编著.小企业会计准则操作指南.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03.库和货款结算在时间上不一定同步,其账务处理也有所不同。1.货款已经支付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同时材料已验收入库。外购材料结算凭证与材料同时到达的,支付货款、材料验收入库后,企业应根据结算凭证、发票账单、收料单等凭证,借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应付票据”等科目。【例1】星海公司购人一批原材料,货款为3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100元。发票等结算凭证已经收到,货款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材料也已验收入库。其账务处理如下:借:原材料3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贷:银行存款351002.货款已支付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材料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企业应当按照发票账单所列购买价款、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在外购材料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借记“在途物资”科目;按照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预付账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待材料运达并验收入库后,再根据收料单,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在途物资”科目。【例2】星海公司购入一批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材料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00元,货款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材料尚在运输途中。(1)购入材料的账务处理如下:借:在途物资2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贷:银行存款234000(2)上述材料到达、验收入库后,账务处理如下:借:原材料200000贷:在途物资2000003.货款尚未支付,材料已经验收入库。外购材料结算凭证与材料同时到达但款项尚未支付时,材料验收入库后,企业应根据结算凭证、发票账单、材料单等凭证,借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在材料已运达并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等凭证尚未到达、货款尚未支付的情况下,企业在收到材料时可暂不进行总分类核算,只将收到的材料在明细账中登记。如果在本月内结算凭证能够到达企业,则应在付款后,按照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如果发票账单等凭证在本月内仍未收到,为真实反映企业库存材料的实际情况,应对收到的材料按暂估价值入账,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做同样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以便以后收到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时,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账务处理;待次月结算凭证到达,企业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再按正常程序,借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迸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例3】星海公司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购入一批材料,并已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尚未到达。月末结算凭证仍未到达,企业按暂估价20000元入账。(1)购人材料的账务处理如下:借:原材料20000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20000(2)下月初,用红字冲回。借:原材料20000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20000(3)上述材料于次月收到发票账单,货款为23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910元,企业已付款。借:原材料23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910贷:银行存款26910企业外购材料,应向供应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材料、商品短缺、其他应冲减材料或商品采购成本的赔偿款项,应根据有关的索赔凭证,借记“应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在途物资”科目。因自然灾害等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损耗,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自制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照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例4】星海公司的车间自制完成一批原材料,已验收入库。该批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30000元。其账务处理如下:借:原材料30000贷:生产成本30000三、发出材料的核算生产经营领用材料,按照实际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出售材料结转成本,按照实际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发给外单位加工的材料,按照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照加工收回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例5】星海公司20x1年5月领用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150000元,生产车间一般耗用10000元,管理部门领用5000元。借:生产成本150000制造费用10000管理费用5000贷:原材料165000【例6】星海公司销售一批原材料,售价1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元,价款尚未收到,该批原材料的账面价值为8000元。(1)销售原材料:借:应收账款11700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2)结转原材料的成本:借:其他业务成本8000贷:原材料8000

❓:我正在写关于实际持有收益的词条,想了解一下背景知识,你能详细介绍一下吗?

🧠:实际持有收益是指由于资产相对价格的变化对资产所有者产生的超过或低于中性持有收益的收益。一笔资产的实际持有收益是由资产价格的相对变化而引起的。换句话说,当一笔资产的价格相对于一般物价水平提高了时,该资产的持有者就会获得一个正的实际持有收益;反之,当一笔资产的价格相对于一般物价水平有所下降时,将会给其持有者带来一个负的实际持有收益。实际持有收益是一个比名义持有收益和中性持有收益更重要的经济分析指标。# 实际持有收益的计算公式由于一笔资产的实际持有收益就等于其名义持有收益与中性持有收益之差。因此,在已计算出名义持有收益G和中性持有收益NG之后,马上就可以求出实际持有收益RG:# 中性持有收益、实际持有收益与名义持有收益的关系名义持有收益,是指由于资产或负债的实际价格变化而给其持有者带来的正的或负的收益。这里的价格既可以是市场价格,也可以是市场利率或汇率;而价格的变化不涉及资产或负债的任何数量或质量上的改变。中性持有收益是指假定资产的价格随着时间的推移按照与一般物价水平同样的幅度变化所形成的持有收益的价值。实际持有收益=名义持有收益-中性持有收益(1)当整个核算期的一般物价水平保持稳定,既没有上升,也没有下降时,中性持有收益必然为零,从而名义持有收益直接就是实际持有收益,二者都由相对价格变化引起。(2)当一笔资产的价格相对于一般物价水平保持不变,即K=1时,实际持有收益为零,从而名义持有收益直接等于中性持有收益,二者的大小及正负符号完全取决于一般物价水平的变化方向和变化幅度。(3)具有固定货币价值的资产和负债,如现金、存款、贷款、预付款等,其价格是不变的,因而这类资产的名义持有收益总是零。但是,它们的中性持有收益将随着一般物价水平的上升而增加,或随着一般物价水平的下降而减少,所以,它们的实际持有收益往往会有变化。但不论一般物价水平怎么变,这些资产的实际持有收益与其中性持有收益总是大小相等、符号相反。(4)当存在通货膨胀时,具有固定货币价值的资产和负债的中性持有收益一定是正数,因而其实际持有收益一定是负数。这对于债务人一方来说,意味着实际净值的提高;而对于债权人一方来说,则意味着实际净值的下降。所以,这时实际上隐含着一笔实际购买力从债权人手中转移到了债务人手中。(5)当假定资产的价格和数量在整个核算期内都以线性方式均匀变化时,我们还可以根据资产负债表的数据对三种持有收益作出简捷的估算.

❓:为消费者利益写一篇详细的介绍

🧠:消费者利益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获得的实际好处和有利条件。主要包括:(1)安全,即保证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的人身安全和健康;(2)公平,即消费者在与经营者在交易中能够获得公正、平等的对待,消费者获得的商品和服务与其支付的货币价值相当。# 消费者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的区别消费者权利是对于消费者利益的界定与保障。消费者利益是指消费者在社会分配、交换、消费中可以获得的物质收入和有助于自身物质、文化消费的条件。这种利益,有的受法律保障,有的可能不受法律保障。消费者保护法的重要功用和目的之一,就是明确消费者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究竟应该享有何种利益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享有利益,进而通过规定权利,赋予消费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能力或资格,来实现对消费者的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我国消费者保护中的特有概念。“权益”是权利和利益的合称。# 消费者利益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消费者利益指的是消费者应该享有的全部经济利益,消费者利益在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的作用。1.消费者利益在市场主体利益中的作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是多元的,每一个市场主体都有各自的利益,对于每一个市场主体来说,自身的利益都是非常重要的,都是关系到自身生存发展的重大问题,因此,能够实现自身利益的途径和手段,对于每个市场主体来说都是合理的。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是会经常出现矛盾和冲突的。市场在调节各个市场主体之间利益的矛盾和冲突的过程中,实际上是以消费者利益为导向,以消费者利益为基础,在保障消费者利益的基础上实现其他市场主体自身的利益。这个调节过程实际上反映了市场调节消费者利益与其他市场主体利益之间矛盾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则――消费者利益原则。消费者利益原则告诉我们,只有在不断满足消费者利益的基础上,其他各个市场主体的利益才能得以不断实现。消费者利益原则是市场经济调节各市场主体之间经济利益的原则,它是亚当?斯密在分析和批评重商主义牺牲消费者利益的思想与政策时提出来的。第一,他批评重商主义犯了只重视生产者利益、忽视消费者利益的错误。他说,“谁是这重商学体系的设计者,不难于确定。我相信,那决不是消费者,因为消费者的利益全被忽视了。那一定是生产者,因为生产者的利益受到那么周到的注意”。第二,他批评重商主义犯了为生产者的利益而牺牲消费者利益的错误。他指出,“在重商主义下,消费者的利益,几乎都是为着生产者的利益而牺牲了。”第三,他批评重商主义犯了混淆生产经营活动终极目的的错误。他指出,消费是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终极目的,但是重商主义者不这样看,他们把生产看作是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终极目标。实际上,这是一种根本性错误,由此错误引发出牺牲消费者利益、重视生产者利益等方面的错误。第四,他提出生产者利益只有在促进消费者利益的基础上才应受到重视。他明确指出,“消费是一切生产的目的”,工商业经济活动的终极目的是满足消费者的利益,而生产的利益,只在能促进消费者的利益时,才应加以注意。这原则是完全自明的,简直用不着证明。”总之,消费者利益是市场经济中各种市场主体利益的基础,消费者利益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消费者利益没有实现,其他各市场主体的利益也就无法实现。2.消费者利益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各种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与消费者利益紧密相连,消费者利益是各种市场主体经济利益得以实现的基础,只有在不断满足消费者利益的基础上,其他各个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才能逐步得以实现。由于各个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是通过自身开展的经济活动获得的,因而市场主体开展的经济活动自然就与消费者利益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如果各个市场主体开展的经济活动及其结果适合消费者需求,能够满足消费者利益,其所追求的经济利益就会逐步得以实现。如果市场主体开展的经济活动只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而不考虑是否对消费者利益有利,其结果是不仅不能满足消费者利益,而且自身的经济利益也无法实现,长此以往,就会由于不断亏损而破产。因此,消费者利益在市场主体开展的各种经济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这种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消费者利益在市场主体开展的各种经济活动中起着引导方向的作用。这种作用就是要求市场主体开展的各种经济活动必须以消费者利益为导向。以消费者利益为导向,不仅有利于满足消费者利益,而且也是市场主体获取自身经济利益的唯一正确途径。第二个方面,消费者利益是市场主体开展各种经济活动的动力。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以消费者利益为导向,实际上就是有目的地提供适合消费者需求的商品和劳务。这样一来,市场主体提供的商品和劳务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在消费者利益得到实现的同时,市场主体得到了消费者拥有的货币,其中除了一部分用于补偿生产耗费之外,还有一部分就是自己获得的利润。因此,从一定的角度来看,消费者利益实际上也就意味着市场主体自身的经济利益,实现了消费者利益,其他市场主体自身的利益也就能够实现。我们说消费者利益推动着市场主体去开展各种经济活动,实质上是消费者拥有的货市推动着各市场主体去为消费者开展各种经济活动,在实现消费者利益的同时获取自身的经济利益。3.消费者利益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消费者利益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第一,市场经济发展的目的就是满足消费者利益。市场经济发展的直接目的是不断满足全体社会成员日益提高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每个社会成员都无条件地是消费者,在社会全体消费者日益提高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不断得到满足的过程中,消费者利益也就不断得到实现,从而使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行。第二,消费者利益是消费者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动力。消费者为了满足自身的利益,必须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不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就不能取得经济收入,就无法获得生活消费资料,消费者自身的利益也就无法得到满足和实现。所以,消费者利益推动着消费者去从事各种经济活动,消费者利益就成为消费者从事经济活动的动力。第三,消费者利益可以调动各个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消费者利益是基础性的重要利益,只有消费者利益实现后,其他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才能相应地得以实现,因此,消费者利益可以调动各个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积极性。第四,消费者利益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消费者利益得以满足和实现以后,有利于形成一个稳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从而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适宜的社会环境条件。处于有劳动能力阶段的消费者的利益得到满足和实现以后,他们才能正常地从事生产经营等各种经济活动,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与发展。如果这一部分消费者利益不能得到满足,他们就无法正常地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就会出现经济混乱,市场经济运行与发展就会遭遇挫折和动荡。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稳定的社会环境,例如,19世纪之所以是自由市场经济鼎盛时代,就是因为当时是历史上唯一一个比较和平的年代。

❓:我正在写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词条,想了解一下背景知识,你能详细介绍一下吗?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言之,民事行为能力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现实性。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不同民事权利能力决定的是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即自然人能不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民事行为能力决定的是自然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即自然人能不能以自己的行为参加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自己的意志为自己设定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因此,一切自然人都具有同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但自然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具备何种范围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予以确定。#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征: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一种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资格。民法有关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对于自己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不得转让和放弃。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得被限制或被剥夺。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既包括自然人为合法行为的资格(独立地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也包括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如因非法侵害他人利益而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自然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即能够理智地、审慎地处理其事务。对此,各国民法均以自然人的年龄作为判断其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标准,同时,自然人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也是判断其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重要标准。我国《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独立地实施法律规定自然人有权实施的一切民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外,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如果已经从事一定的职业,具有相对固定的经济收入,则法律认为他们已经具有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及独立地处理个人事务的能力。因此,法律特别赋予他们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利于满足这部分自然人的正当需要。但是,在认定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是否应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时候,应当掌握两条标准:一是他们必须有自己的劳动收入,如果他们仅仅拥有一定财产甚至巨额财产,其也不构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由;二是他们的收入必须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并达到一定数额,即能够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的生活水平。(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在法定范围内,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地实施民事行为;但在法定范围之外,其民事行为能力有所欠缺,不能独立地实施民事行为。在我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年满八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包括对比较重要的民事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患痴呆症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对于该类活动的范围的确定,应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够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方面予以考虑。一般而言,与当事人日常生活所需有关的行为以及其他金额较小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此外,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接受奖励、赠与及报酬的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此类被称之为“纯法律上利益”的行为,不需要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相对方行为人也不得以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理由否定行为的法律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需要参加重要的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事前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可事后征得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不能参加任何民事活动。在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十周岁的儿童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包括痴呆症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既不能自己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也不能经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实施民事行为,只能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不过,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及报酬的行为有效。

❓:我想了解一下民事纠纷,你能非常详细地介绍一下吗,这样我就不需要再搜索了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民事纠纷作为法律纠纷的一种,一般来说,是因为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而引起的。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法律义务规范而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由此而产生以民事权利义务问为内容的民事争议。# 民事纠纷的特点和内容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分为行政争议和刑事争议。根据民事纠纷特点和内容,可将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民事纠纷和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的类型民事纠纷的类型,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以纠纷的主体为标准,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公民个人之间的纠纷。如公民个人之间的婚姻、财产纠纷,买卖纠纷,债务纠纷等。(2)公民个人与团体之间的纠纷。如公民个人与某团体之间因经济合同、著作权、债务等发生的纠纷。(3)团体与团体之间的纠纷。如不同企业之间的债务、合同、商标纠纷等。2、以纠纷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四类(1)婚姻家庭纠纷。如发生在家庭内部的夫妻感情纠纷,抚养和赡养纠纷,财产和收养纠纷等。(2)邻里人际关系纠纷。邻里之间因言语交往、利益冲突或生活琐事等而引起的纠纷。如因传闲话、公共卫生、宅基地等引起的争吵、斗殴。(3)公共生活中的纠纷。如在娱乐、旅行、购物等公共场所,因行为、言语不文明等所引起的纠纷。(4)经济交往关系中的纠纷。如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团体之间以及团体与团体之间,因借贷、租赁、买卖等所引起的经济纠纷。3、以纠纷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认识上的冲突。当事人双方由于对某些权利与义务认识上的不一致而产生的心理冲突。如在经济纠纷中关于权利与义务之争,往往是认识上的冲突。(2)情感冲突。当事人双方由于认识上的不一致进而导致情感上的对立。如夫妻之间由于观念上的冲突导致情感上的冲突,最后导致婚姻纠纷。(3)意志冲突。当事人双方由于认识、情感上的冲突,必然导致意志上的冲突,甚至出现相互攻击的行为。# 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1、自力救济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是指纠纷主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自决是指纠纷主题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是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互相妥协和让步。两者共同点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方的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的制约。2、社会救济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3、公力救济公力救济是指诉讼。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动态地表现为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静态地则表现为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

❓:我正在写关于国际保险市场机制的词条,想了解一下背景知识,你能详细介绍一下吗?

🧠:国际保险市场机制指的是在国际保险市场运行中所体现的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及三者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关系。# 国际保险市场机制的内容国际保险市场机制的具体内容包括国际保险市场中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的作用及其相互关系。价值规律在流通领域中要求等价交换,即要求价值和价格相一致。价值是在商品生产过程中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格则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价值规律在流通领域中的运动表现为价格的运动,价格既反映价值量,又反映供求状况。价格以价值为中心,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供求规律是流通领域中的一条重要规律。供给是指已经生产出来并已经进人流通领域待出售的商品。需求是指已经形成有待实现的和正在实现的货币购买力。供求规律表现为供给和需求之间的关系。供求之间的关系总是供给追随需求。在国际保险市场中,供给不是大于需求,就是小于需求,二者很少相等。然而,供给又不能长期地大于或者小于需求,从长期趋势来看,供给量势必与需求量吻合。竞争在国际保险市场中是必然的。它包括供给者之间的竞争、需求者之间的竞争以及供求双方之间的竞争。竞争的结果是优胜劣汰,使供给和需求、社会生产和社会需要总是在相互脱离,又相互一致的两种状态之间运动。但总的来说,竞争的结果是一种均衡的出现。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之间的关系直接表现为价格与供求的关系。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供求影响价格,价格调节供求。一方面,如果供给和需求一致,价格与价值一定相等;如果供大于求,价格就会低于价值;如果需求大于供给,价格就会高于价值。另一方面,价格高于价值,就会抑制需求,刺激供给;反之,价格低于价值,就会刺激需求,抑制供给。这就是价值规律对流通的调节作用。价值规律不仅调节流通,而且调节生产。这是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的关系相互作用的表现和结果。供大于求,价格低于价值,流通中的利润减少,商业不向生产部门进货,产品积压,生产缩减,企业资金外流,转投到价格高的部门;反过来,供小于求,价格高于价值,商业利润增加,扩大进货,生产部门扩大生产,资金向利润高的企业流动。这是市场机制对生产的调节作用和调节过程。# 国际保险市场机制的作用从市场机制的运动规律来看,市场机制的存在和发生作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第一,参与市场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有自身的经济利益,这是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内在经济动力。第二,市场价格必须是自由浮动的价格,它应能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升降。因为只有如此才可以反映供求关系,进而凋节生产和流通。第三,供给和需求必须能够随着价格的高低而自动增加或减少,使价格与价值趋于一致。只有如此才能实现价格对生产和流通的调节。第四,资本必须能够随着价格的涨落、利润的高低而自动流动,并且各类企业可以自由开设或关闭,增加或减少某种生产。否则市场就不能调节生产。国际保险市场由于具有不同于其他一般市场、区别于国内保险市场的特点,国际保险市场机制表现出特殊的作用。(一)价值规律在国际保险市场中的作用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是服务形态的、无形的商品。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是保障社会生产的正常秩序和人们生活的安定。保险商品的价值是生产保险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生产保险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保险商品的价值量。保险费率即保险商品的价格是保险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投保人根据保险价格交纳保险费,换取的是保险人所提供的保险保障。无论从个体上讲,还是从总体上说,都表现为等价交换。在国际保险市场中,是从全世界的范围米分散风险。因而,这里的总体是指全球的同风险的个体的总和。个体投保人的风险得以在全球范围内分摊,那么保险商品的价值与保险商品的价格,更加表现出一致性。但是,毕竟国际保险市场不是一个完全的大市场,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着壁垒。因此,以损失概率为基础的保险费率即保险价格,就表现为受市场影响的,围绕价值的上下波动。所以,在国际保险市场中,价值规律的作用客观要求逐渐消除国际保险交易壁垒,改进技术,提高服务,降低保险成本,使得价值与价格基本保持一致。(二)供求规律在国际保险市场中的作用供求规律是通过对供求双方力量的调节达到市场均衡,从而决定市场的均衡价格,即供求状况决定商品的价格。在国际保险市场中,在一些地区,保险供给大于保险需求,保险价格因此较低,保险供给方利润下降;而另一些地区,则保险供给小于保险需求,保险价格较高,保险企业利润较高。为此,保险资本产生流动,形成双边的或者多边的保险贸易。也就是说,在国际保险市场中,由于不同的地区风险状况不同,对保险的需求也就不同。由于供给规律的作用,保险供给总是追随着保险需求,满足保险需求。因此,保险供给不可能长期地偏离保险需求,而从长期来看,保险供求将达到均衡。不过,在国际保险市场中,贸易壁垒的存在,造成保险供给与需求在一定的领域内、一定的区域内表现出较大的偏离。但是这并不能说明供求规律在国际保险市场中不起作用。相反,正是这种表现说明在国际保险市场中供求规律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只有尊重供求规律,按照供求规律办事,才能够发挥保险的最大作用,满足人们更广泛的分散风险、转嫁风险的需求。(三)竞争规律在国际保险市场中的作用在国际保险市场中,竞争包括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保险中介公司之间的竞争、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公司之间的竞争、保险需求之间的竞争以及保险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竞争。不仅包括国内的内资保险公司与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还包括国与国之间的保险资源的竞争等多种竞争表现。可以说,在国际保险市场中竞争无处不在。就竞争手段而言,在保险市场中的竞争最初都表现为价格的竞争,以至于在有些地区成为竞争的惟一手段。供求的竞争对价格有必然的影响,但是市场竞争并不仅仅是简单的价格竞争。特别是保险市场中,恶性的价格竞争将使得一些公司的费率降至成本线以下,导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最终影响到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保险市场竞争应该是多样化的竞争手段并存,在国与国之间、国外保险公司与国内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不能仅仅依靠价格竞争,还要依靠服务水平、技术水平等来取得竞争优势。为此,国际保险市场中的贸易规则将限制倾销,鼓励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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