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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详细解释一下波斯古代法中的沿革吗?
🧠:## 波斯古代法中的沿革始于公元前550年居鲁士大帝开创的阿契美尼德王朝,中经希腊化的塞琉古王国及帕提亚帝国,至萨珊王朝终结。651年萨珊王朝灭亡后,波斯逐渐伊斯兰化,其法律归入伊斯兰法律文化的范畴中。波斯古代法并没有出现传世法典,其随着古代波斯各帝国的盛衰而起伏发展。其中,阿契美尼德时代与萨珊时代是波斯古代法发展的重要时期。居鲁士大帝及其后继者大流士一世治下的阿契美尼德王朝,波斯成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横跨欧亚非三洲的帝国。据大流士一世所刻《贝希斯敦铭文》记载,大流士一世曾经制定法律,并令治下23省的臣民遵从。大流士的法律塑造了希腊人所言的“东方专制传统”,主要由波斯部落习惯法演变而来。此外,帝国各地原有的法律也被较好地保留。前330年,马其顿国王亚历山大大帝灭亡了阿契美尼德王朝。此后,波斯地区陆续被希腊人、安息人统治,直至224年阿尔达希尔一世建立萨珊王朝,波斯文明又迎来了复兴。萨珊王朝实行高度中央集权,以琐罗亚斯德教为国教,实行政教合一制度,琐罗亚斯德教僧侣对政治和法律拥有巨大的影响力,可以阐述何种行为是犯罪,具有一定的立法权和司法权。此外,琐罗亚斯德教以宗教约法形式存在的很多规定在萨珊社会中几乎等同于法律。萨珊王朝同样没有成文法典流传下来,在现存的法律文献中较为著名的是以叙利亚文写就的《千条判决书》,它是萨珊时代最重要的法律文献,具有案例汇编的性质。其内容包括关于婚姻、继承、所有权、土地利益、奴隶等问题的案例,以及当时的部分法令、国王诏书等,并对国家机关的功能及官员的职权有所阐述。随着7世纪波斯地区的伊斯兰化,波斯古代法独立的发展终止了。在现有伊朗语族的各个族群中,在不违反伊斯兰教法的前提下,波斯古代法的个别孑遗还以习惯的形式对伊朗人的生活有所影响。
❓:为波斯古代法中的特点写一篇详细的介绍
🧠:## 波斯古代法中的特点波斯古代法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其具有一些特点。①波斯古代法继承了楔形文字法的若干遗产,对上古时代西亚地区的法律进行了一定的总结。②琐罗亚斯德教在波斯古代法中地位崇高,作用显著。琐罗亚斯德教的经典《阿维斯陀》最早编于前4世纪阿契美尼德王朝末期,对波斯古代法的影响非常深远。其中《万迪达德》一卷共22章,主要阐述教徒在日常生活中应该遵循的仪轨和戒律,以及对违反教规者实行的各种惩罚,被认为是琐罗亚斯德教的法典。在此基础上,琐罗亚斯德教僧侣集团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教法制度,成为波斯古代人法律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③波斯古代法包含有大量的奴隶制规定,直到萨珊时代末期仍是如此。波斯古代社会,民众大致可分为自由民和奴隶两种,自由民拥有公民权利,奴隶是奴隶主的物品,可以被买卖和抵押。但是法律也规定,奴隶主不可以随意杀死奴隶,而奴隶可以对奴隶主的故意伤害和虐待提出控告。④波斯古代统治者允许其治下各民族保留各自的法律传统。因此,波斯古代法是一个包含多元法律文化的综合系统。
❓:我想了解关于三权分立中的萌芽和发展的知识,请写一篇详细的介绍
🧠:## 三权分立中的萌芽和发展分权制衡原则从思想萌芽发展为国家机构组织原则,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古希腊政治学家亚里士多德在其所著《政治学》中提出“政体三要素说”,认为任何一种政体都由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构成。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在对罗马政体的研究中提出,一个优良的政体是由几个独立的要素构成的。这些都体现了朴素的分权思想。英国思想家J.洛克提出了近代意义上的分权思想,他在《政府论》中将国家权力分成三种权力,即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其中,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由议会掌握;执行权和对外权都属于行政权,由国王掌握。这一思想反映了当时资产阶级试图与封建贵族进行政治妥协和分赃的社会政治现实。因此,恩格斯指出:“洛克在宗教上和政治上都是1688年的阶级妥协的产儿。”法国思想家C.-L.de S.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了分权学说,明确系统地阐述了三权分立的理论。他认为国家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权力应当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掌握,三种权力之间彼此独立,互相制约,这标志着三权分立学说形成系统的政治理论。在资产阶级进行政治革命时,权力归属于不同的阶级,以达成政治妥协,使得分权制衡原则从思想理论发展为国家机构组织原则。在资产阶级政治革命完成后,资产阶级逐步巩固其国家政权,以宪法和组织法的形式把分权制衡确定为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用它来协调、制约各个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分权制衡由此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机构设置和制度运行的基本原则。由于各国具体国情和历史文化传统不同,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机构分权制衡原则的具体实施形式并不完全相同。如美国实行比较完全的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英国实行议会至上的分权制衡原则,而法国则属于半议会制半总统制的分权制衡体系。
❓:我想了解一下三权分立中的意义及局限性,你能非常详细地介绍一下吗,这样我就不需要再搜索了
🧠:## 三权分立中的意义及局限性分权制衡原则作为资产阶级构建政权的组织原则,是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和国家机构组织原则逐步形成和发展的产物,既具有特定的历史进步意义,也具有与生俱来的阶级局限性。对于这一原则,应该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进行辩证的分析。相对于封建地主阶级的专制统治来说,分权制衡原则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意义。在封建社会后期,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在西欧得到发展,新生的资产阶级力量日益壮大并且产生政治诉求。随着资产阶级与封建领主和贵族阶级矛盾的深化,它们相互之间的政治斗争逐步趋于激烈,资产阶级试图以分权方式,从封建国王和贵族手中获得权力,权力分立思想由此成为其表达政治诉求的思想武器。在资产阶级革命实践中,资产阶级打破了封建专制与特权,削弱了国王和贵族的权力和地位,与封建领主阶级进行政治交易,达成政治妥协,获得了政治地位和权力,形成了权力鼎立的格局,权力鼎立作为国家机构设置原则也得以取代封建君主的专制原则。分权制衡是资产阶级竭力实现阶级分权、削弱和打破封建专制统治的手段,对于资产阶级政治革命的胜利,摧毁封建领主阶级的君主专制统治,起过历史进步作用。在资产阶级夺取并且巩固政权以后,分权制衡原则对于平衡资产阶级内部的派系、集团的利益,维护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防止资产阶级寡头集团进行政治独裁统治,甚至约束资产阶级特定集团及其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的政治腐败行为,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就其阶级属性来看,分权制衡原则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在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制衡,本质上是资产阶级不同利益集团相互制约并共同维护其整体利益的原则,不可避免地具有其阶级局限性。这一原则分解了统一的国家主权,实际上否定了人民主权至上的国家政治原则。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他们把“分权看作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事实上这种分权只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行的日常事务上的分工罢了”。这种分工是为了巩固资产阶级的统治,从来不会把统治权分给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多种平行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造成了资产阶级政治党派利用不同的权力机关进行相互倾轧和扯皮,扭曲了政治决策的公共合理性,削弱了政治决策和执行的效率。就其国家机构运行的主导价值来看,为了实现资产阶级整体利益,平衡其内部不同阶层和集团的利益,资本主义国家机构的分权制衡原则,实际上否定和破坏了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宣称的民意至上原则,而把资产阶级的利益和统治地位置于人民主权之上,将其奉为国家组织机构运行的最高支配性政治价值。就其政治决策的主体来看,资本主义国家机构的分权制衡原则把统一的国家主权分离为彼此分立而且相互制衡的权力,由于这些权力代表着资产阶级的不同阶层和利益集团,因此,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实际决策过程中,决策主体由法律形式上的普通公民或者公民代表,变成了掌握不同政治权力机关的资产阶级不同阶层和利益集团的代言人,由此实际扭曲了民意,导致了政治决策主体的变异。就其政治决策的过程来看,资本主义国家机构的分权制衡原则使得政治决策成为彼此鼎立、相互制衡的权力之间讨价还价和政治交易的游戏。资产阶级的不同阶层和利益集团把持着不同的权力,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运行政治决策过程,这就使得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决策过程经常呈现不同权力机构之间的相互掣肘扯皮,由此造成了国家权力运行的低效率,削弱了国家机构的整体功能。例如,在美国,总统和国会互相独立,两者之间常常互相抵牾掣肘。国会经常抵制总统的法案,而总统也不时否决国会的议案,从而使得美国民主陷入行政—立法权力及其背后不同利益集团和政治派系相互倾轧的怪圈。就其政治决策的结果来看,在资本主义国家,分权制衡原则下的政治决策,往往是资产阶级不同阶层和利益集团竞争、倾轧、妥协和交易的结果。这样的决策常常严重歪曲社会公共意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扭曲政治决策的公共合理性,它们或者是资产阶级不同阶层和利益集团之间讨价还价达成的妥协,或者是这些阶层和集团之间勾结形成的双边甚至多边联盟。
❓:你是一名领域专家,对反实证主义社会学中的方法论特征非常了解,请给出详细的解释
🧠:## 反实证主义社会学中的方法论特征反实证主义社会学在哲学思想上继承了I.康德和J.G.费希特关于意志高于理性的观点以及A.叔本华、F.W.尼采的唯意志论,在方法论上具有以下特征:①强调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区别,反对把自然科学方法运用于社会科学。认为自然科学是探寻自然界的一般规律,而社会科学则是说明社会中的个别具体事物的联系,它具有不可重复性,也没有一般规律。②反对社会唯实论,主张社会唯名论。认为社会由个人组成,社会活动由个人行动所决定,个人行动由个人动机、行为规范和价值关系决定。主张社会科学首先要研究个人行为动机与社会规范,反对实证主义社会学把社会生活看成是一些无个性的社会事实或社会结构的相互作用。③反对实证主义把社会学研究归结为只对各种社会现象作整体说明。④认为社会科学的主要方法是以描述性的历史方法说明社会现象,反对在社会科学中运用自然科学的概括性规律方法。⑤认为考察主体的认识能力是主要的认识方法,而实证主义的所谓客观事实是由主体的认识能力产生的,社会科学知识是主观的和相对的。实证主义与反实证主义的社会学理论由于研究立场和视角点不同,两者概括的范围也不同,形成两种对立的理论。概括说来,实证主义偏重于主观经验现象的客观事实方面,具有自然主义倾向;反实证主义偏重于构成主观经验现象的内在因素方面,具有人文主义倾向。但两者均反对客观唯心主义的社会理论与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
❓:你能详细解释一下反实证主义社会学中的新康德主义社会学吗?
🧠:## 反实证主义社会学中的新康德主义社会学主要指受德国弗莱堡学派的价值哲学影响的由M.韦伯倡导的理解的社会学、受W.狄尔泰生命哲学观点影响的G.齐美尔的形式社会学、在德国精神氛围中发展起来的A.韦伯的文化社会学和K.曼海姆的知识社会学等。尽管上述学者的研究重点有所不同,如M.韦伯强调社会学应研究决定人们社会行动的主观意义即动机,齐美尔主张研究社会存在的本体论条件和认识论前提——人际互动的“纯粹形式”,A.韦伯和曼海姆试图通过考察文化和知识的生成、内容和功能来解释社会过程,但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反对实证主义的统一科学观,主张在自然科学和精神科学即人文科学之间做出区分。他们在社会学研究中表达了新康德主义者W.文德尔班、H.李凯尔特等人的价值观点,认为自然科学是关于“是什么”的事实知识,而社会学则是关于“应该是什么”的价值知识。在新康德主义社会学中,价值作为最广义的善,诱发着人们的行为动机,是指引人们行动“应该如此”的普遍性规范原则,在社会行动中起到指引方向的作用。M.韦伯力主社会学通过“理解”隐藏在社会事实背后属于人的主观意义来认识社会;齐美尔的社会学主要研究社会交往的形式,即通过社会行动相互联结起来的个体以及由此产生的全部关系的过程;A.韦伯的文化社会学尤其注重历史过程分析,但他把这一过程视为只能在其个别性中才能理解的文化积淀。新康德主义社会学一反实证主义的社会唯实论和集体主义传统,倡导一种社会唯名论和方法论的个体主义观点,为社会学中反实证主义—人文主义路线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